近日的一天早上刚上班,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的易科长就到了公司档案科,着急地要求查找多年前公司购买驻重庆办事处的相关资料及管理约定。
原来,重庆瓦舍酒店于2013年4月与公司签定了为期10年的租用合同,租用公司位于渝中区中兴路渝亚大厦4楼原公司驻重庆办事处房产经营酒店。
聚悉,双方初始合作时物管告之酒店,大厦电梯只能是楼内居民使用,不能用于营业。今年,随着市场服务越来越到位,酒店行业竞争也越来越大,而来酒店的客人因不能使用电梯只能步行到四楼,导致生意大受影响。瓦舍酒店与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就电梯的使用多次与物管交涉未果,瓦舍酒店遂以无法使用电梯,酒店收益差为由向公司提出减免房租的要求。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易科长心急如焚,凭直觉认为当初公司购买楼层时应该也包含了电梯的使用权。于是,来到档案室查找证据。通过档案室工作人员仔细查找,很快在公司1995年文书档案中找到了当年的购买合同。经查找,合同清晰载明了我公司就大厦的两台电梯共出资50万元包干费用,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找到了有力证据,从而使承租公司房产的重庆瓦舍酒店电梯使用权问题得到了顺利解决,避免了公司房产租赁效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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